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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 |
熏蒸作业管理制度 2013-11-29 1、熏蒸杀虫必须先由保管员根据虫粮情况提出申请,防化员确认,经科室负责人报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2、熏蒸工作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具有技术熟练,有组织能力的技术人员指挥。由经过培训,掌握药剂性能熏蒸技术和防毒面具使用方法的人员参加操作。身体不适者,不得参加熏蒸。 3、熏蒸人员分药投药放气和处理残渣等过程中,都必须佩戴具有良好防毒性能,型号合适的防毒面具,穿工作服,戴手套,才能进行熏蒸作业。 4、熏蒸过程中接触毒气时间,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人每天累计一般不超过一小时。工作完毕适当休息。 5、施药时,必须有人负责清点人数,要确实查明起家仓人员已全部出仓后,方可封门。 6、参加发放药剂熏蒸施药处理残渣和开仓散气等与毒气接触人员,享受保健津贴。熏蒸前后禁止饮酒。用磷化氢熏蒸后,禁止吃牛奶鸡蛋及其他含油脂食物。 7、接触毒气人员在工作完毕后应洗澡,更换衣服。 8、被熏蒸的粮仓,须严格密闭,防止毒气外漏,仓外四周必须保留二十米的安全距离。 9、熏蒸施药开始到处理残渣为止,要在距粮仓四周10米左右处设置警戒线,悬挂熏蒸杀虫警示牌。 10、熏蒸放气后,应将残渣立即运到离水源较远(至少50米以外)的僻静地方,挖坑深埋。熏蒸用器及装药布袋等应清洗干净,妥善保存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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