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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定2014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2014-7-10 为认真贯彻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储的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数量真实、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执行本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35元,以2014年生产的国标三等早籼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早籼稻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为2014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 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个早籼稻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上述5省(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4年7月16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当早籼稻市场价格下跌到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商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中储粮总公司报请国家粮食局批准在相关区域内启动预案。有关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国家有关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和相关省(区)人民政府。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本预案第三条的规定,在上述早籼稻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早籼稻。 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早籼稻,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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