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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粮食局现金管理制度 2013-11-29 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行为,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局及所属直属企业。 第二条 所有现金开支由出纳负责。 第三条 粮食收购入库期间,凡单笔粮款超过壹万元以上的,一律采用转帐或者电汇的方式结付。 第四条 建立和健全《现金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核对库存。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第五条 库存现金要严格执行农发行核定的限额,超过限额必须及时存入银行。 第六条 出纳支付现金,可以从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七条 任何现金支出必须坚持先审批后动款原则,执行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八条 出纳领取叁万元(含叁万元)以下现金应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报分管领导审批,领取叁万元以上的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借款必须当日或当月结清归还,因故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入应收款。无故超期未还款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归还并支付银行同期利息;或停岗停职检查;或作为挪用公款处理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发票及报销单据由经手人签字,并写明用途,经会计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购买办公用品、保管用品、劳保用品、小型设备等物资,经办人事先将开支预算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购买。事后取回正规发票,填写《现金支出报批单》或《银行转帐支出报批单》,经会计审核后报分管领导签批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现金领取、回笼安全护送制。出纳在银行领取现金或上缴、回笼资金时,应派有1人护送,对数额大,要增员护送,以保证现金安全。 第十三条 会计每季度要会同出纳员盘点库存现金一次,保证帐实相符。 第十四条 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法人印章和会计私章分别由办公室、会计和出纳员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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