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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出入库管理制度 2013-11-29 1、粮食出入库必须按市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同时要有库主任签发的、注有粮食出入库所依据文件编号和数量的通知单,严禁擅自出库和超量出库。 2、粮食入库要做空仓清毒和清扫,根据粮食入库计划和空仓情况合理安排仓位,粮食质量坚持“一干、二净、三饱满、四无虫、五无污染”。 3、入库粮食要按仓位合理存放,要整齐、美观,以提高仓容利用率,减少或避免重复劳动,节约费用。 4、所有出入库的粮食,都要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和计量,做到定等验质准确,质价相符和计量准确,并对质量和数量负责。司磅员和保管员要准确计量并按照有关规定签字填写检斤单。检质单和检斤单要随货同行。 5、入库的储备粮不得与周转粮混装,要建卡立帐。要有保管实物帐、粮油登记卡及粮情登记簿,保证帐实相符,确保储备粮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要求。 6、粮食出入库必须根据粮食品质做到“五分开”(即种类分开、好次分开、干湿分开、新陈分开、新陈分开、有虫无虫分开)。 7、粮食出入库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整理地脚粮,及时核实数量,认真做好各帐、卡、牌、簿的登记工作。 8、经批准出库的粮食要填写各种凭证。 第九条 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借款必须当日或当月结清归还,因故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入应收款。无故超期未还款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归还并支付银行同期利息;或停岗停职检查;或作为挪用公款处理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发票及报销单据由经手人签字,并写明用途,经会计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购买办公用品、保管用品、劳保用品、小型设备等物资,经办人事先将开支预算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购买。事后取回正规发票,填写《现金支出报批单》或《银行转帐支出报批单》,经会计审核后报分管领导签批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现金领取、回笼安全护送制。出纳在银行领取现金或上缴、回笼资金时,应派有1人护送,对数额大,要增员护送,以保证现金安全。 第十三条 会计每季度要会同出纳员盘点库存现金一次,保证帐实相符。 第十四条 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法人印章和会计私章分别由办公室、会计和出纳员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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